第二十四条

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职工(代表)中的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人员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青年职工(代表)和女职工(代表)在主席团成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