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二节 职工代表第十四条有效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学习并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企业的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三)每年向本选区职工述职,并接受评议;(四)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