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并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企业的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每年向本选区职工述职,并接受评议;

(四)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