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 制定机关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2014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水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水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水域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开展搜寻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减轻水域污染等危害的活动。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任务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市(地)、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管辖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一)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政府确定负责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浮动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二)民航监管和空管部门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寻救助技术支持,参加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根据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要求,组织交通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活动;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参加或者组织水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船舶和渔船参与水上搜寻救助活动,渔船水上遇险时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六)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 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组织力量对船舶、浮动设施等发生在水上的火灾、爆炸事故的救助,并且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组织下对公民人身水上遇险实施救助; (七)民政和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八)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水上险情应急行动有效进行; (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系统力量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实施现场急救,协助安排医院接收获救伤员; (十)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水上应急行动指挥救援的通信保障;
(十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上防污染应急有关工作; (十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 (十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为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十四)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水上救生员的培训并参与组织水上搜寻救助活动; (十五)外事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涉外事宜的联络、协调和沟通。
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需要其他救助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参与配合的,由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下达急救指令,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应急工作。
市、县志愿者组织机构可以动员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成年志愿者组成水上搜寻救助队伍,需要时可在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获悉本省籍船舶、浮动设施及其人员在省外水域发生险情的,应当跟踪搜寻救助情况。
需要国家搜寻救助力量和国外搜寻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由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向国家水上搜寻救助中心报告。
预防救助
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上搜寻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任务;
(二)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防机制;
(三)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五)水上搜寻救助后期处置;
(六)水上搜寻救助的应急保障。
船舶、浮动设施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充分运用短信平台、新闻
媒体、互联网、电子标牌等信息化手段和工具通知有关单位
和个人。
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水上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不得谎报或者故意夸大水上险情。
遇险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经自救、他救解除险情的,应当及时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
(一)遇险人员的情况;
(二)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以及联系方式;
(三)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四)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五)险情发生水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水温等气象、水文信息;
(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
(七)其他相关情况。
险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获悉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开展搜寻救助行动,同时向所在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浮动设施上的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
水上搜寻救助现场的单位、人员、船舶、浮动设施和航空器应当服从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的调度和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现场指挥人员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组织和协调。
(一)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二)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者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三)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
(四)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人员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四章救助保障
(一)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确定具有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及其装备作为水上搜救力量;
(三)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
水上搜寻救助综合演习方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报上一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备案。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应急值班以及通信联络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水上突发事件专业预警信息或者水上风险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接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指令后,无特殊情况未立即执行的;
(四)不服从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现场指挥人员调度和指挥的;
(五)擅自退出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
(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二)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和必要的安全设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