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承担水上搜寻救助和水上遇险报警值守的单位应当对水上搜寻救助设施、遇险报警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