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搜寻救助行动结束后,负责指挥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对搜寻救助行动进行评估,并且将评估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上搜救指挥中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