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