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组织任务第七条有效县以上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日常工作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未设海事管理机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省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市(地)、县水上搜救指挥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管辖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