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救助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为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坏、损耗、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