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组织任务第二十一条有效接到水上搜寻救助指令的单位、人员、船舶、浮动设施和航空器应当立即执行指令;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执行指令的,应当立即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