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救助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将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的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确定具有水上搜寻救助能力的单位及其装备作为水上搜救力量;(三)配备水上搜寻救助的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