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二)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