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组织任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水上搜寻救助的现场指挥由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应当及时向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应对建议,组织执行水上搜救指挥中心的指令。水上搜寻救助现场的单位、人员、船舶、浮动设施和航空器应当服从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人员的调度和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现场指挥人员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