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一)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二)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者已经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三)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
(四)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决定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单位、人员通报。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