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设置并且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值班。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可以与公安、消防报警电话建立联动机制,随时接收各种水上遇险报警。

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