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组织任务第十六条有效水上险情发生变化后,遇险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及时补充报告。遇险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经自救、他救解除险情的,应当及时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误报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重新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