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四章 救助保障

第三十条

有效

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水上安全设施并配备专业搜救队伍和必要的安全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