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活动的经营单位未设置相应的水上安全设施并配备专业搜救队伍和必要的安全设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附 则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