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组织任务第十八条有效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险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获悉水上险情后,应当立即开展搜寻救助行动,同时向所在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