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二章 组织任务第二十条有效船舶、浮动设施、民用航空器以及人员在水上遇险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自救。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浮动设施上的人员获悉水上险情信息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水上搜救指挥中心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