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 制定机关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9月1日
- 条文数
- 5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依法纳税。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财政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确认。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在向本经济特区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时,已在港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视同在内地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护照、签证等信息。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四)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
(五)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本年度的任职资格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具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一)参与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经济管理咨询;
(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三)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
(四)参与培训财务会计、审计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
(五)办理资产评估业务;
(六)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一名注册会计师设立并有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二名以上合伙人和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十名以上合伙人和四十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五名以上股东和五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有五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合伙人(股东)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在中国境内专职从事与职业资格相关的工作连续五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三)合伙人(股东)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最近五年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六个月;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时,已在港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视同在内地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
第四章执业管理
(一)以隐瞒实际情况,伪造、变造凭证、帐目或者报表等手段作不实报告的;
(二)有关人员利用虚报冒领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三)在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中,有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
(四)采取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有损相关方经济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指出的其他情况。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用于执行业务时造成的损害赔偿。
(一)向业务委托单位及其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者回扣等;
(二)采取不正当价格、诋毁同行、强迫、欺诈、贿赂等手段招揽业务;
(三)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个人的其他财产;
(五)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六)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七)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解散、撤销时,应当清理好档案,移交档案保管机构保管。
第五章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依法制定、修改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
(三)核准注册会计师注册;
(四)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六)组织开展同业间的业务交流活动;
(七)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决定,省财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三至六个月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三至六个月;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受两次警告处分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经营业务一至三个月。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