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第十八条有效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