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业务委托单位及其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者回扣等;

(二)采取不正当价格、诋毁同行、强迫、欺诈、贿赂等手段招揽业务;

(三)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