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在向本经济特区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时,已在港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视同在内地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