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

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三至六个月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