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注册会计师累计受两次警告处分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三至六个月;会计师事务所累计受两次警告处分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经营业务一至三个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