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