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经营业务一至三个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