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的机构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其出具的报告无效,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