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六条有效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未能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其在六十日内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执业许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