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所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撤销分所;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会计师事务所暂停经营业务一至三个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