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省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所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撤销分所;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会计师事务所暂停经营业务一至三个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