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三条有效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先取得营业执照,再向省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