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委托人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