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经营业务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暂停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给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