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由省财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