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制定机关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5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月2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2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公告 自2019年10月1日起
施行)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聘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征求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日常工作;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顾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政策文件应当在印发后十五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预算编制合法情况;
(二)部门预算编制完整情况;
(三)预算安排与本部门职责衔接情况;
(四)专项资金安排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果匹配情况;
(五)项目库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细化情况;
(六)上年度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编制情况;
(八)本年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其他与部门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部门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应当转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草案;
(三)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情况表;
(四)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
(五)重大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
(六)本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情况;
(七)专项资金支出表;
(八)本级未细化专项资金表及情况说明;
(九)本年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中期财政规划;支出预算和政策是否体现国家和地方各重要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情况;
(五)部门预算草案;
(六)支出政策实施情况;
(七)预算编制完整、细化情况;
(八)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十一)预算安排的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
(十二)结余结转资金情况;
(十三)预备费的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情况;
(十四)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十五)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前款提出的意见以及反馈的处理情况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时,应当保障必要的时间对预算草案及预算报告进行审查。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可以组织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全面、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报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审计、统计和税收等相关综合性资料。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三)预算支出情况;
(四)预算公开情况;
(五)预备费、结转资金、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七)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执行情况;
(九)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下达和执行情况;
(十)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情况;
(十一)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情况;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
(十三)国有资本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五)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
属于增加举借债务数额引起的预算调整,还应当说明债务限额变动情况、债务余额变动情况和债务偿还计划等。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资金安排是否合理,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
(四)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债务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数额及预期绩效目标;
(五)其他与预算调整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部门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部门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预算收支是否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执行中预算调整变化情况及原因;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执行情况;
(八)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九)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十)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资产负债情况;
(十二)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十三)其他与部门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部门决算草案初步审查意见应当转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三)部门决算草案;
(四)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五)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资金结余情况;
(七)预算调整变化情况;
(八)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九)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十)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超收收入的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十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内容提交相应材料。
前款提出的意见以及反馈的处理情况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级决算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提出建议;
(四)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以及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建议。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人民政府及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启动特定问题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审计工作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提交、报送、通报有关草案、报告、资料及有关情况,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就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提出的意见不按照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其他妨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未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预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级预算审查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