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资金来源和绩效目标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属于增加举借债务数额引起的预算调整,还应当说明债务限额变动情况、债务余额变动情况和债务偿还计划等。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