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审计查出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

(四)人民政府及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情况应当作为报告附件一并提交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