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受人民政府委托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