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通报接受上级转移支付的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