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问题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