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二)部门预算草案;

(三)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情况表;

(四)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表;

(五)重大支出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

(六)本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情况;

(七)专项资金支出表;

(八)本级未细化专项资金表及情况说明;

(九)本年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及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