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征求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选取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日常工作;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顾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