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三)预算支出情况;

(四)预算公开情况;

(五)预备费、结转资金、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七)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和偿还等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执行情况;

(九)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下达和执行情况;

(十)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情况;

(十一)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情况;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情况;

(十三)国有资本的运营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五)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