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与批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召开预算编制情况通报会,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下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