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