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每年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应当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紧密衔接,重点与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相结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