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实时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经核实后按程序转交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反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