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提出的研究意见交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提出的意见以及反馈的处理情况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