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