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